勤工助学是指学有余力的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锻炼促进自身全面发展,并取得一定的报酬用以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行为,是主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一种助学途径。
一、岗位设置原则
从学校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以智力服务、劳动服务、专业锻炼为主,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与学校的教学计划相矛盾;必须保障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健康成长,不得有损大学生形象、有违社会公德。
二、岗位设置程序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分为校设岗位和院设岗位,每学年秋季学期初在全校组织一次勤工助学用工登记工作。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校内教学行政助理、自主服务项目等为主。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核定原则
校设勤工助学岗位按以下原则核定,院设岗位可参照执行。
(一)勤工助学岗位数根据各用工部门编制数核定,行政办公助理岗位数不超过单位在编人员的12%;人事编制缺编单位或有人员挂职、进修等半年以上不在岗情况的单位,可另行设立缺岗数*0.4以内的岗位数(一个岗位可聘用至少5名学生);
(二)部门工作职责之外的且未配备专职工作人员的可设立学生自主服务岗位;
(三)部门工作职责之内的有专职工作人员配备的,如需设立勤工助学岗位,部门需承担一定比例的支出费用。
四、岗位申请
每学期第一周会举行校级勤工助学招聘会,学生可根据勤工助学招聘信息凭学生证或由学院开具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证明到相关用工单位应聘上岗,同等条件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优先上岗。
五、管理要求
(一)聘用勤工助学学生的单位经招聘考核录用学生后,应与学生签订用工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等有关事项。应关心学生的劳动安全保护,加强技术指导,了解和掌握学生的劳动表现情况,定期向相关学院或学生资助与行政事务中心反馈。
(二)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要遵守劳动纪律,严守操作规程,恪守职业道德。
六、时限要求
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原则上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为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
七、报酬标准
根据勤工助学工作相关文件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单位时间报酬标准,可视工作难易程度适当调整,一般为15元/小时。
对于个别学业空闲时间较多,独立承担工作岗位基本职责且工作成效显著的学生,经学生发展与服务处审核通过后可给予每月不超过2000元的劳酬。
八、奖励惩罚
学生勤工助学活动作为社会实践、劳动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学生的整体评价体系。对于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贯彻“以工助学、以学促工”精神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对于勤工助学活动中的违法乱纪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或校纪处分,并取消其勤工助学资格。